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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国“两会”律师代表议案、建议抢先看

发布日期:2019-07-03 点击次数:1690

2019/3/4来源:法制网作者:法律服务部点击数:18

律师队伍作为法治建设、和谐社会构建的主力军,他们在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今年“两会”,来自全国各地的22名律师当选全国人大代表、17名律师当选全国政协委员,这是我国律师深入融入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体现。两会上这些律师代表委员将充分发挥参政议政职能,提出一系列关系我国国情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律师的职业技能和专业素养必将使得他们的建言献策更具针对性,更加侧重于从法律角度解决问题。

那么本届“两会”,律师代表和委员所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将针对哪些问题?他们又将提出哪些法律解决方案?在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法制网记者连线采访了高子程、肖胜方、方燕三位律师代表,以让全国网友抢先知晓这三位律界大咖所提出的建议、议案。

高子程

北京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会长、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子程代表在2019年“两会”中,将继续关注经济类、民生类、法律类相关议题,将提出有关医疗、教育、法律监督、公共法律服务、司法体制改革等领域的8项建议,而督促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对律师行业征税措施、切实解决律师会见难是其中两个重要议题。

优化律师业征税措施,允许我国律所采用核定征税

2013年后,我国部分省市地方税务局对律师行业的征税方式进行彻底调整,即将律所原来所采用的核定征税的方式一律改为查账征税。

高子程指出,对律所适用查账征税将产生诸多问题。因为该种方式不仅要耗费律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为纳税奔波思虑,影响其履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而且由于律师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其税务成本难以适用普通企业所采用的会计准则来进行界定和核算。

对此,高子程建议:

1、修改《税收征管法》的第35、37条的有关内容,在其中增加“对不宜查账征税的法律服务行业,可以选择适用核定征税”的规定;

2、在对律所采用“核定征税”的制度确立以前,请求司法部提议国家税务总局,允许我国各省市区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准许律师事务所可以选择适用核定征税措施,或准予律所无票抵扣部分成本,以便平衡服务大局没有发票等困惑,使征税措施导向利于鼓励行业释放更多精力时间服务大局。

依法保障律师及时会见,提升刑事辩护质效

会见权是律师执业最基本权利,也是实现充分辩护权的最根本保障。党中央和司法部所高度关注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其中要意之一便是通过律师有效辩护来减少冤假错案,以维护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因此,随着我国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在全国范围的推广实施,高子程认为应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来解决律师面对的种种会见难题:

1、督促侦察机关以法治思维法治理念重视保障律师会见问题,正视律师依法及时会见是有效辩护的前提和重要环节,进一步明确不枉不纵公平正义是控辩双方的共同职责。

2、建议各地看守所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律师会见窗口;

3、通过中午开放会见、推迟下班时间、实行周末开放会见等方式,以延长开放会见的时间;

4、简化手续,提高会见效率。看守所对于20分钟以内的律师会见,应建立快速会见通道,并无需律师提前预约;

5、推行会见室、讯问室通用。应保证在律师会见时,其只能被监视,而不应被监听;

6、落实律师“通信权”,进一步缓解律师会见需求;

7、通过对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值班律师,采取在看守所外进行视频会见,以及对异地会见可采取视频会见的方式,以全面探索建立律师远程视频会见模式;

8、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看守所条例,设立专章规定律师会见问题,明确落实保障律师会见的各项具体工作机制;

9、激活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渠道,明确对违法限制和剥夺律师会见权利的司法工作人员惩戒措施;

10、尽快建立和完善多部门联动监督制约机制,减免侵犯律师会见权的情况发生;

总之,促进公平正义,减少错案减少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职责。

肖胜方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肖胜方代表将在本届两会提出6个议案和9个建议,其中与立法完善相关的议题占据了较大比例。

改变立法价值取向

目前我国整个社会的违法成本都偏低,核心是因为我们国家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上缺乏一种“惩罚性赔偿”。而法律成本不高将影响法律的社会指引功能充分发挥,导致恶意违约、重复违法情况不断发生,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应改变原有的立法价值取向,增加法律中惩罚性赔偿和惩罚性处罚的比重。

完善《仲裁法》相关规定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仲裁事业向现代化、国际化方向发展,以真正实现我国仲裁国际化发展道路,建议在《仲裁法》中应明确“仲裁地”概念、确立临时仲裁制度、对我国商事仲裁机构应进一步进行规范管理等。

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律师调查令”制度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尚未确立律师调查令制度,导致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存在跨地域适用难、协助调查单位不认同等问题产生,严重阻碍了该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适用,所以,建议应以修正案的形式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律师调查令制度;待该制度确立以后,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以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的形式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运行程序进一步规定。

修订《企业破产法》并增加个人破产章节

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市场迅速发展,自然人负债问题日益突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只将企业和公司作为可破产的主体,而对于那些无力偿还债务的自然人则无法适用破产程序以将其债务进行彻底了断,使得很多民事纠纷长期悬而未决,因此为了进一步降低自然人因过度负债所导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以及有效区分司法程序当中“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问题,对人民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手段仍然执行不能的,就应该让被执行人破产,所以,建议应修改《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在其中增设个人破产章节,以完善我国破产立法体系。

方燕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西安分所主任

在今年两会,方燕代表将提出“增加律师调查令”、“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驻外法务参赞试点”、“ 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设信息与网络安全内容”、“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等10余项议案建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议案、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律师调查令”议案以及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开展驻外法务参赞试点工作的建议等,是方燕代表去年就向“两会”提交,今年将这些内容进行丰富完善后而再次提交的三个议题。

修改《收养法》,完善对孤、弃、病弱儿童的收养流程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二胎政策的全面开放,有关生育话题越来越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因此方燕认为应对我国《收养法》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使其更好地助力二胎政策的落地实施。

方燕建议:

1、应放宽《收养法》中有关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在注重保护隐私权的基础上,增加对被收养人的长期保障监督机制;

2、通过对国内收养病残儿童的家庭提供相应的补贴、税收优惠、鼓励社会福利机构向其提供相应的辅导和帮助等政策,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儿童的积极性;

3、为了帮助遭受虐待、忽视、侵害的未成年人快速摆脱不健康的生活环境,建议将收养关系解除诉讼纳入《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特别程序范畴,并简化该类诉讼程序和缩短诉讼期间。

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开展驻外法务参赞试点工作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随之加快。

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对外开放程度、法制状况和市场化水平差异较大,各国法治建设水平极不平衡,参与建设的中国企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将面临不同程度的投资法律风险。此外很多情况下,中国企业在国外发生商业争端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时,经常得不到该国法律公正的处理结果,因而亟需来自我国的外交以及法律的帮助和支持。

为切实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方燕建议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开展驻外法务参赞试点工作。通过在试点国家和地区的使领馆派驻法务参赞的方式来为中国企业及公民提供法律保护,以防范和降低他们所遇到的投资法律风险。

文章来源 法制网(作者: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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