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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英文合同翻译中的若干问题

发布日期:2019-07-03 点击次数:1567

一、英文合同翻译的制度难题

毋庸置疑,翻译或起草英文合同要有法律专业的知识,否则难以正确理解原文,也不能正确地表达出来。世界上有两大主要法系,一个是英美法系或普通法法系,另一个是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英文合同大多属于英美法系,其中的用语、概念与我国的用语、概念差异甚多,甚至是较大的差异,有的概念、制度在中国并不存在。

例如陪审团制度(Jury)是英美法律制度中一项历史悠久的遗产。早在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中就有相关的约定。它是作为人们的一项自然权利而存在的,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剥夺。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凭据自然也会对此有所涉及。依据“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法理,很多合同中就有关于放弃陪审团审判权利(Jury Waiver Provision)的约定。而我国是没有陪审团制度的,尽管我国的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存在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无论该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还是在现实中的运作都与陪审团制度大相径庭,不能等量观之。我国的合同,无论是各级政府部门提供的标准合同,还是实务中律师起草的合同,从来未见有放弃人民陪审员审判权利一说。法律上没有相关的规定,实践中当然也不会有适用的先例。因此,英文合同中有关放弃陪审团审判权利的约定在译成中文后,往往令不熟悉英美法的当事人不知所云。

在英美国家的银行中有一种所谓的“Referral Bank”,此种银行往往将自己揽到的储户或贷款客户介绍给另一家与之有Referral协议的银行并为此收取相关费用。目前国内开展此种业务的银行还很少见。这种业务就其法律属性而言就是属于我国民法的委托代理行为还是行纪居间行为,或者根本就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转让行为,法律对此也没有针对性的规定,律师在翻译时也找不到对等的译入语。

就律师制度而言,英国律师有两类:barrister和solicitor,而中国只有一类,如何译?香港将barrister译为“大律师”,而将solicitor译为“律师”,这样译明显地将二者定出高低等级,是不可取的。内地律师将前者译为“出庭律师”或“辩护律师”,而将后者译为“事务律师”或“诉状律师”或“案头律师”,还有人建议采用音译法将前者译为“巴律师”而将后者译为“沙律师”。

就担保法律制度来看,mortgage一词我们平常都译“抵押”,但是抵押在我们的法律概念中原则上限于以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是mortgage却不限于不动产,任何财产都可以mortgage。不过,除了译“抵押”外,也实在没有更好的译法。

凡此种种差异的存在,无不给英文合同的翻译起草带来了法律文化上的障碍,这也是英文合同难读、难译、难起草的重要原因之一。作为法律翻译或起草人员,正视这种差异的存在,尽最大努力在翻译与起草实务中消弭或减少误解无疑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二、英文合同形式(Form)与内容(Content)的关系

律师制作法律文书时,是要重点考虑其形式还是其内容呢?这个问题可以从几个不同的角度来探讨。

首先,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很多当事人会凭着对文书形式的印象来判断律师的服务是否专业。由于当事人一般缺乏律师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因此他们判断英文合同质量优劣的一个重要标准可能就是文书的形式,包括语法、结构、格式等。如果用“艺术家”这个比喻,那么律师制作的英文合同第一受众兼评委就是当事人。只有在当事人觉得律师提供的服务是一流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律师服务的价值。如果起草的英文合同形式混乱,当事人很可能会认为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思维也很混乱,所得出的结论也令人质疑。当事人如果在英文合同中挑出了错别字或者语法错误,马上就会对文书内容的质量产生怀疑。

更为重要的是,形式的混乱和错误除了影响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程度外,还常常会给当事人的实质权利造成不利后果。下面通过一些中英文对照的实例来说明。

(一)错别字

l       We will prepare a daft agreement at our standard free rates.(误)

我们将免费向客户提供糟糕的文件。

l       We will prepare a draft agreement at our standard fee rates.(正)

我们将按照规定的标准资费为客户起草文件。

在以上错误英文例句中有两个错别字(在其下方已加了下划线),如果按照英文的字面意思来理解,即为律师将会为客户准备一份很糟糕的文件,但是不向客户收费。这当然不是律师实际想要表达的意思。但只因为一个英文字母r换了一下位置,整个句子的意思就截然不同。

(二)标点符号错误

l       Party A will perform the Services at the Installation Sites at its sole discretion. Party B may change any Installation Site by giving written notice to Party A.(误)

甲方将在安装现场提供服务,由其酌情决定。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变更安装现场。

l       Party A will perform the Services at the Installation Sites. At its sole discretion, Party B may change any Installation Site by giving written notice to Party A.(正)

甲方将在安装现场提供服务。由其酌情决定,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变更安装现场。

该例取自一个设备销售及安装服务合同,其中规定由卖方(甲方)提供安装服务。在错误例子中,“甲方将在安装现场提供服务,由其酌情决定”,即是否提供服务由甲方自己决定。造成这种错误理解的原因是标点符号位置的错误。正确的写法应为:在第一句话结束的时候,在“提供服务”的后面以句号结尾。而“由其酌情决定”的后面应为逗号,即决定权应该属于乙方。这样才是符合逻辑的表述形式,并且能体现双方的实际意图。否则,甲方就有可能以此条款为借口试图逃避合同约定的某些义务。这个例子表明形式上很小的错误将对当事人实质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当事人发现这类明显的错误后,还会对起草律师的信心大打折扣。

(三)漏字

l       The Seller shall be liable for the Buyer’s lost profits.(误)

卖方须对买方的利润损失承担责任。

l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the Buyer’s lost profits.(正)

卖方对买方的利润损失不承担责任。

另一种形式的弊病是漏字。在起草英文合同时,有一些关键的字很容易被漏掉或者误加。在本例中,一个“不”字就使得原句意思完全相反。

三、英文合同翻译的语言要求

英文合同的起草对翻译者在措辞精确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比如严谨(Preciseness)、完整(Completeness)、专业(Professionalism)、合逻辑(Logicality)、前后一致(Consistence)、简练(Conciseness)等等。本文仅从专业(Professionalism)方面论述英文合同对语言的要求。

要保证译文专业,首先要正确地使用专业术语。不能把英文合同译成一篇政论文章,更不能译成文学作品。以下简单列举一些英文合同中经常会遇到的专业术语的翻译起草技巧。

(一)Execution。合同、文书、协定等的execution经常被人不分青红皂白地按其普通释义为合同、文书、协定的“执行”,其实,在语境中,它不是“执行”的意思,而是“签订并交付”的意思。合同中的performance才是合同的“执行、履行”。例如,在某合同封面的注脚中有这样一句话:

Note: Subsequent to the execution of this agreement, ABC Corp. changed its name to XYZ US Investment Company.

注:本协议签署并交付后,ABC公司更名为XYZ美国投资有限公司。

(二)Domicile。在法律领域,该词有其特定的含义,只能译“住所”,不能译“居所”、“住处”、“居住地”、“所在地”、“住的地方”等。例如Mr. Foster died domiciled in England,不能译成“福斯特先生死亡时居住在英国”,或“死时住在英国”,更不能译成“福斯特先生死在英国”。另外,在英文合同中England最好译成“英格兰”而不译“英国”,因为“英国”包括英格兰、苏格兰等,而苏格兰与英格兰的法律制度不同,上一句的情况可能涉及遗产处理问题,涉及适用什么法律的问题,译成“英格兰”或“英国”就很不相同了。所以这一句应该译为“福斯特先生死亡时住所地在英格兰”。

(三)第三人称shall这个词在英文合同中很常见,这是一个强制语义较重的词,其含义仅次于must,但是英文合同中不常用must而经常用shall。 Shall表示一种法律义务,不如此则产生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中文通常译为“应”。第三人称shall不能译“将”,务必与will分清。另外,也要与should、may区分开。Should没有shall那样重的含义,它不表示法律义务,只表示一般的义务或道义上的义务。为显示出二者的区别,可以将should译为“应该”。“应该”较为口语化,正式程度不如“应当”高。至于may则没有任何义务的含义,大陆的翻译常译“可”、“有权”,港台常译作“得”。

(四)Negligence。平常译“疏忽”,但是英文合同中的用语则是“过失”,意思相同而用语不同。另外还有一个用语fault则要译“过错”,二者要区分开。Fault(过错)包括两种情况:negligence(过失)即疏忽大意和intention(故意),不论是negligence还是intention,都属于有fault(过错),fault的范围比negligence要广些。

(五)造成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制度有两种,一是fault liability,即“过错赔偿责任”,即行为人在有过错(fault)也就是在故意(intension)或有过失(negligence)的情况下才负赔偿责任,要是没有过错就不负赔偿责任。要求赔偿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即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另外一种制度是strict liability,即“严格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只要造成了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六)Damage(s)。谈到损害,需要注意damage与damages二者的区别。单数的damage是“损害”,复数的damages则不是损害,而是“损害赔偿”或“损害赔偿金”。Injury、harm二词在有些情况下与damage同义,均译“损害”,injury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应当译“伤害”,尤其是其前有personal一词修饰时,往往译为“人身伤害”。

(七)在英文合同中includes与consists of须明确地区分开来,includes译“包括”,而consists of绝不能译“包括”,必须译“由……组成”等。因为includes后面所列的是一个non-exhaustive list(非详尽无遗的清单),表示除了列举的事项外,还有其他的事项,而consists of后面所列的则是一个exhaustive list(详尽无遗的清单),表示再没有什么其他事项了。

(八)对于英文条约而言,有两个词participation和accession应当分清。Participation是“参加”一个条约,accession则是“加入”一个条约。多边公约,有些国家是在公约签订时签署(以后再批准),有些国家当时没有签署,事后交存一个instrument of accession(加入书)而加入这个公约,这两种情况都是参加(participation)这个公约。换言之,参加(participation)一个公约有两种方式:通过签署、批准而参加,或通过加入(accession)而参加。

(九)英文条约中的party和contracting party也是有区别的。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party译“当事国(方)”,contracting party则译“缔约国(方)”。前者(“当事国”)限于指条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后者(“缔约国”)则没有这个限制。

(十)Substantive law与positive law有区别。Substantive law译“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对而言,它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Positive law译“实在法”,与自然法相对而言,指确有法律效力的、现实存在的法。

(十一)Judgment,decision,decree,sentence,award,verdict,ruling几个词意思各不相同,judgment指法院的判决,decision、decree有时也指法院的判决、裁决,sentence专指刑事判决,award是仲裁裁决,verdict是陪审团的裁决,ruling是裁定。

四、英文合同翻译起草中的若干禁忌

英文合同的翻译者和起草者在决定英文合同面貌的同时,也反映着自身的综合素养。为了给客户留下专业、严谨的行文风格,翻译起草者在其翻译起草工作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忌缩写

对于其他文体而言,缩写会自然而然地赋予写作一种自然亲切的语调和易读的特征。但是,习惯上,人们认为正式的法律写作,包括合同的翻译起草在内,其中出现缩写是不适当的。除引述他人的言辞或著作中出现缩写,为着忠实原作的目的,或者定义条款外,不应在合同中使用缩写。

(二)忌第一人称

合同规范的对象是当事人,与翻译者或起草者的利害无关,通常不会出现使用第一人称的必要。而且,合同的翻译起草者如果能将重点放在起草或翻译上,文义会更具权威性。当翻译起草者以一种客观的态度来陈述事实,规约当事人的责、权、利时,合同的行文也就会体现出客观公平的面貌。正如律师若能在庭审中令法官忘记自己的律师身份其辩论必能深入法官内心一般,避免出现“we”,“us”及“our”也将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如果合同中出现要使用第一人称的场合,翻译起草者应当尽量将之转换成第三人称。

(三)忌反问

反问句(rhetorical question)是指隐含答案的问句。此种问句带有强烈、明显的挑衅及讽刺含义,与合同的客观公平精神相去甚远。而且,合同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签约方出现争议或者提前设计争议解决方案,而不是挑起争议。

(四)忌俚语

几乎所有正式文体的写作中均将俚语列为大忌,合同也属于正式程度较高的文体,所以俚语进入合同中会显得不搭调。所谓“不登大雅之堂”是也。比如,表达“偷了”某物,就要用“stole”而不要用“ripped off”;表达“喝醉了”就要用“drunk”或成文法中的标准用语“intoxicated”,而不要用“smashed”。合同的写作或翻译不是说相声,不追求娱乐效果。

(五)忌戏谑

翻译或起草合同不是开玩笑,所以应当严肃对待。即使引用一个非常有趣的笑话,也会使得当事人认为译者不认真对待合同。

(六)忌脚注

在阅读合同时,目光移转到页脚再回到正文中寻找刚才止住的地方继续阅读不但会增加阅读负担,还会分散注意力。合同不是论文,当事人的志趣也不在研究,如果非注不可,尽量在正文中通过其他方式(如夹注)解决。

(七)忌滥用强调

正如将合同中的很多术语字体加粗,使用斜体或使用大写字母来强调会适得其反一样,频繁使用下划线会使读者找不到重点,甚至会激怒读者。凡事都强调的效果就是什么也没强调。

(八)忌花哨的字体

如今很多人都拥有功能完备,字体多样的文字处理软件或先进的打印设备。利用这些软件和设备能够轻松地制作出新潮、美观的文本。但在英美国家,大部分律师仍然继续沿用最复杂的激光打印机来打印合同。这是因为激光打印机打印出的字体与传统打印机打印出的字体类似,都是普通的罗马字体,这也表示罗马字体是律师们接受程度最高的字体。基于同样原因,斜体字及项目符号等图示则通常不被接受。

(九)慎用右对齐排版

多数文字处理软件中都提供右对齐排版功能,但是,除非你的确有台很好的打字机及排版软件,能够确保精确的字间距,否则不要轻易使用右对齐排版方式。因为字间乱无章法或者空格过多会让合同难以卒读。因此,如果打印机或文字编辑软件技术还很初级,不要使用右对齐排版。

(十)忌页底标题

律师通常不会为了合同中的某个段落而开始新的一页,甚至也不会为了本文与结束语部分分开而这样做。实际上,合同中除了签名必须另起一页,除了为将附件与正文分隔开来而另起一页外,其他情形下少有开始新的一页之必要。

无论如何,应避免将标题置于页底。由于电脑允许人们在没意识到该分页的时候继续打字,而中间插入的资料也会改变原先的分页处,再加上打印机有时也会改变在电脑屏幕上看到的分页处,所以必须在打印前后逐行检查文件,以确定标题确实出现在希望它出现的地方。如果在一个标题底下没有办法预留至少两行空间,那么应将此标题移到下一页的页首,而且如果一个标题不在一页的页首,也应确定这个标题的上方留有一至两行的空间。

 

结语

我国古代伟大的哲学著作《庄子》讲了一个叫“庖丁解牛”的故事,说明世上事务纷繁复杂,但只要反复实践,掌握了客观规律,就能得心应手,运用自如,迎刃而解。英文合同的阅读与写作也是如此。只要律师在执业实践中能够把握客观规律、不断学习并不断提升自身素养,就能熟练掌握英文合同,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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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总统亚伯拉罕·林肯在当选美国总统前曾是一名律师,他说过这样一句话:“文字对于律师来说相当于商店老板的存货。”这句话非常形象地表明律师提供的服务主要通过文字来体现。英文合同是涉外律师业务中最常见的法律文书,其用语的严谨和缜密增加了律师理解和参透的难度。本文通过四个方面的论述,即英文合同翻译的制度难题、英文合同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英文合同翻译的语言要求以及翻译起草过程中的若干禁忌,简要分析了英文合同翻译中一些简单常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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