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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贸易与法律服务

发布日期:2019-07-03 点击次数:1446

一个国家对外贸易(包括对外投资)能够保持稳定持久且逐渐繁荣,离不开国际,特别是贸易双方当事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因素的中和作用。但我国政府和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特别注重对经济、技术可行性的论证,却往往忽视法律评估的重要性。在已经进行考察甚至开展合作的中俄投资项目中也出现了跟踪服务不到位,甚至没有法律团队参与的现象。不规范和不经全面考察就匆匆投资的合作,将为我国政府和企业的投资行为埋下巨大的风险,缺少了法律专家“护航”,中俄投资合作将存在巨大隐忧。一些企业在对外投资尤其是对俄罗斯投资的项目中,对法律层面的复杂性考虑和准备严重不足。投资涉及大量的物权关系,包括土地、房屋租赁、不定产的使用,还涉及登记制度、不定产交易规则等诸多问题。20年来,中俄两国政治经济发展的速度、形态和形成的问题都非原有立法所能设想和容纳。中国企业应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利用改革发展所形成的法律专业的人力资源及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规范要求,在对外经营中把由于立法不完善而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开拓俄罗斯市场,风险与机遇并存,风险中蕴涵着机遇,机遇中充满着风险。为了规避风险,抓住机遇,我们要充分了解俄罗斯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这方面,我们律师(特别是在对外贸易领域具有专长的律师)对于维护我国企业,促进两国贸易发展与繁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俄两国政治经济关系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法律资源和工具对中俄经贸合作的健康、规范、有序的发展发挥着不可轻视的作用。目前,中国和俄罗斯正处于转轨过程之中,各自的法律框架和细节都存在巨大差异,因此,我国对俄投资要从法律层面加以谨慎考察、权衡。我认为,为促进中俄贸易持续稳定与繁荣,为维护我国政府及企业的合法利益,我们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服务。


一、提高法律意识:运用法律自觉“全程”防范法律风险

在我国政府部门和企业对包括俄罗斯在内的投资应在投资前期准备、谈判以及后期执行中,应严格按照投资国的法律和相关的国际法律进行评估和审查,随时防范投资中可能出现的法律漏洞。以当前我国企业与俄罗斯重要的能源、矿产资源合作来看,在合作的整个过程中就必须全面而周到地考虑到以下要素:对方企业的矿产所有权、诉讼、债权、经营许可等情况,还要在其政府相应主管部门确认其提供的法律文本的有效期,并将这些因素综合起来进行项目评估。例如,我国一家企业与俄罗斯公司合作开发俄罗斯一个金属矿的案例中就出现了法律隐患。俄方公司提出将矿产开发权的股份赠与我国企业以规避当地相关税收等法律,并要求我国股份购买者必须以某种不公开的隐蔽的方式给俄罗斯公司股东付款。这种违反俄罗斯联邦现行立法的股份赠与,客观上为我方投资人制造了法律陷阱,而类似事例在中国企业对俄投资中并不鲜见。

我国部分民营企业对俄石油等能源、矿产合作项目中也发现,很多企业在获知俄方企业有出让或联合开发的信息后即匆忙签署意向协议,有的企业甚至在简单考察了对方的矿产开发权等资质后就准备参与投资。而事实上,多数这样的合作都未能如期开展甚至出现了“半截子”投资等重大损失。其中,除中方企业资金、政策等因素外,对俄罗斯合作方在法律上的综合考察不足也是造成损失的重要原因。

二、设立法律审查部门:从制度上保障对外贸易安全运作


首先,政府应在涉外经济管理职能部门设立法律审查部。在政府涉外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如商务厅(局)中成立对外经贸科技合作、投资项目的法律审查部门。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国各类企业对外投资的法律评估、审查的法定程序。尤其是国有企业进行大型境外投资时,更须进行严格的法律审查,没有法律专业机构的评估结论和大型项目法律全程跟踪服务计划,就不能通过其投资方案。 

其次,组织涉外经济管理公职人员和国有等各类企业对外经营人员进行定期的中俄经贸法律培训与考核。为了提高我国对俄经济管理公职人员和企业家的法律敏感性,增强他们的执业能力,建议政府及其涉外经济管理部门与对俄法律研究咨询机构联合建立对俄经济法律培训考核机制,以适应俄罗斯法律变动大的特点和日益增强的中俄经济合作的复杂要求。 

最后,整合对俄法律的人力资源和俄罗斯法律信息资源。由于我国对俄合作的法律人才资源十分匮乏,并且还很分散,缺乏行业组织和政府的管理,有必要整合对俄法律的人力资源和俄罗斯法律信息资源,以适应我国对俄工作的需要。

我国涉及对俄投资的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俄经济合作的法律数据库,吸纳专业法律研究人员、执业律师对最新出版的俄罗斯相关领域法律进行研究和分析,为对俄经贸合作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以防范企业对俄投资合作中因法律漏洞而造成重大损失。

三、细化法律文书: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俄两国都处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在经贸合作中,由于双方都短缺资金,加上运作方式不规范,经常出现经济纠纷。近几年来,中俄双方虽然从主观上都在努力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力图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上述问题,但是,要使经贸合作完全规范化、解决经济纠纷正规化尚需经历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今后,在与俄的经贸合作中,双方还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经济纠纷。中国企业在解决这类经济纠纷时,要维护自身的利益就需要注意总结和吸取过去与俄方打交道的历史经验和教训。避免经济纠纷发生的关键,在于熟悉中俄两国的法律及其细则以及国际通行的惯例,以我为主,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署措辞肯定、逻辑严密的合同文本。

首先,要坚持选择适用中国法律的法律来签订经济合同。中国法律规定,在签订对外经济合同时,合同双方可以协商使用哪一国的法律来规范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般来说,合同双方都愿意选择对自己有利、而且比较熟悉的本国法律。而中国的一些企业在与俄方签订合同时往往忽视这一点。其结果是,一旦发生矛盾,只能依照对方熟悉而我方不了解的法律行事,使自己陷于被动地位。 

其次,要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目前,解决中俄经济纠纷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诉讼,二是仲裁。前者是通过法院解决。在中国是人民法院,在俄罗斯是仲裁法院。后者是通过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在中国是北京的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俄罗斯是莫斯科的俄罗斯工商局国际商事仲裁院。作为解决国际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仲裁方式要比诉讼方式具有更多的优越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这种方式更具有国际普遍性。而诉讼则受严格、烦琐的法律程序的限制,并且时间较长。中国实行二审终审,而且对涉外案件没有限期;俄罗斯实行三审终审。由于双方的法律法规很难对接,所以执行对方法院的裁决十分困难。随着中俄先后加入WTO,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更容易得到执行。 
再次,要特别注意诉讼的实效性。中俄诉讼制度有所不同。诉讼时效期:在中国规定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4年,在俄罗斯一般是3年。如果中方在诉讼时效期内未主张权利,并且没有合理的时效中断事由,其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引发时效中断的事由,在中国规定得比较宽松,而在俄罗斯则规定得十分严格。 

最后,要寻找合适的途径和办法保证仲裁裁决顺利执行。在过去的案例中,经常发现,许多在俄的中国商人打官司胜诉了,却得不到赔偿,甚至还要额外支付一大笔诉讼费。因为被告已经破产或“失踪”。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一是要选择理想的起诉对象,摸清其财产底细;二是及时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以确保胜诉后获得赔偿;三是要委托熟悉涉外法律程序的律师或专业代理公司来实施纠纷解决的全过程;四是可与律师协商采用风险代理方式,以节省诉讼费用和规避风险。 

                          四、避税依法进行:合法增进企业效益


     众所周知,在俄罗斯进行投资面临一系列不利因素,如法律制度不稳定、社会治安差、没有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和劳动力成本高等,再加上较高的税收负担,简直无利可图,让人望而止步。但是,经过多年的改革,俄罗斯正在走向法治,如果利用其税收相关法律和国际条约,完全可以合法、合理避税,降低税收负担,并取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其中俄罗斯与塞浦路斯于1998年12月5日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以下简称《俄塞协议》,可利用的价值最大。

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塞浦路斯公司以及其他外国公司在对俄罗斯贸易中享有的优惠待遇:

(一)《俄塞协议》中的投资待遇

1、如果赛浦路斯公司不在俄罗斯进行生产,并且没有常设机构,而只是与俄罗斯公司进行贸易活动,则赛浦路斯公司在俄罗斯所得的利润可以回赛浦路斯纳税,而赛浦路斯的利润税仅为4.25%(该项收入的税率在俄罗斯为25%,在中国为33%);2、如果塞浦路斯公司在俄注册公司并取得股息等投资收益,只需在俄罗斯法律缴纳5%或10%的股息税,其余投资收益可以汇回塞浦路斯享受免税待遇。如果没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则外国投资者需在俄罗斯缴纳20%的股息税,中国投资者依据中俄中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需缴纳10%的股息税;3、如果赛浦路斯公司在俄罗斯进行国际运输,则赛浦路斯公司的该项收入在俄罗斯和赛浦路斯都不需纳税,而且作为赛浦路斯公司财产的运输工具不需在俄罗斯缴纳财产税;4、如果赛浦路斯公司在俄罗斯进行工程建设,且工期不超过12个月时,则赛浦路斯公司的收入可以回赛浦路斯缴纳税率较低的利润税。

(二)俄罗斯法律制度中的外国投资者的待遇

这方面包括俄罗斯法律制度中的合作经营法律制度、代理销售法律制度、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等等。这些法律制度虽然我国投资者可以直接适用,但与《俄塞协议》相比,税费负担特重。但我国公司如能够利用《俄塞协议》,以塞浦路斯公司名义进行对俄贸易投资,则可以获益匪浅。

因此,上述几种降低税收负担的方法,最终都离不开以塞浦路斯一方的公司进行。必须由其作为最终收入的所有者,才可以最终降低税收成本,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赛浦路斯对俄投资在1997年排名第6位,而在2001年应经跃升为俄罗斯的第一大投资国,甚至超过了美和德国等俄罗斯传统意义上的贸易大国。俄罗斯与许多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其中我国与俄罗斯于1994年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但由于中俄两国都是高税收国家,所以对投资者而言并无实际意义。但我国公司如果能够巧妙的利用《俄塞协议》,就可以实现对俄投资收益的最大化,所以包括美国和欧盟国家在内的各国投资商,都已经将赛浦路斯视为对俄投资的必经之路,以赛浦路斯公司名义曲线对俄罗斯进行投资,不但可以获取最大的利润,而且还有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可以预防各种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因此我国公司有必要在对俄投资在这方面进行法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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