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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豹不只一斑

发布日期:2019-07-03 点击次数:1231

——律师法律服务专业化的现实解读 

1998年,笔者从法学院毕业先后进入两家上市公司做专职法律顾问,2003年正式执业,但也不过是多了个律师的身份,所从事的依然是公司法律这一领域。执业伊始,正是律师界关于走全面型还是专业化道路辩论比较激烈之时,但由于当时一直以公司法律顾问业务为主,并未真正的进入律师这个行业队伍,所感所想比较虚浮。后来带着公司法律专业化服务的所谓优势成为合伙律师,似乎专业化也是我律师职业之路的必然,公司、金融……这类的高端法律业务也是我的职业方向。于是,我成了律师专业化的绝对拥护者,但随着这几年业务的沉淀和国内外法律服务市场格局的变化,促使我对“专业化”产生重新的思考,这个看上去很美的愿景,应该要更明确的、科学的界定,而不仅仅是一句口号。

一、法律服务业的现状

对一个行业确定发展发向,无论是对于行业从业者、行业协会、还是管理层都不能仅是以理想状态替代现实发展方向,而要切实的考察行业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一)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尴尬

 截止2010年,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达到39万亿元,企业数量仅中小企业就超过1000万户。同年,我国律师人数约为20万人,每万人仅拥有1.62名律师,远低于国际水平,例如英美法系的美国和英国大约在30人左右,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大约在一二十人的样子。按理说每一个中国律师都不应该缺案源,也用不着低价竞争,就可以挣比英美德法律师更多的钱,但是事实上,按2007年的统计,上述国家律师的平均收入都在二十多万美金,而我国律师同一年的收入为2万多美金,只有别人的十分之一都不到。

有人将行业总收入低归结为:法律服务市场穿透率低,企业支付法律服务的价格低。并认为其体面一些的解释是企业法制观念太差,真实一些的原因是企业认为除了打官司,律师没啥用;就算是打官司,律师也不见得有用,因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有时候不如我自己做。

 中国企业对法律的这种心态,还导致了一个后果:中国律师嫌贫爱富,为什么?因为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没钱,法律又被认为是花瓶,没用的东西,所以1000万中小企业、数千万个体经营和的法律服务市场规模实际上很小。律师都在抢大中型企业的法律事务。大企业尽管并不一定认为法律很有用,但是毕竟有闲钱,可以养闲人。而我国规模以上企业的总数量不过数十万家,20万律师争夺数十万企业本来就不旺盛的法律需求,低价竞争自然也很正常。何况很多律师为了打品牌做广告,在给大企业做法律服务时甚至不计成本,低价竞争和上述情况的存在进一步恶化了法律服务市场和律师职业的外部环境。

(二)专业化是否是一贴良药

如何提高律师法律服务的质量?律师界想出了一个对策,叫专业化。意思是说,通过专业化来提高服务质量,增加企业的购买意愿。应该说这个方向是正确的,10多年来,专业化也成就了一批律师律所,否则也不会有今天律师业得快速发展。但是,这个专业化集中在领域专业化方面,主要专业化的方向是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合同法,劳动法,并购等,很显然,这种领域专业化的服务主要对象依然是数十万大企业,1000万中小企业和数千万个体经营者依然被排除在外,这种专业化对法律服务业市场的扩容提升有限,也不可能呈现出几何级的快速增长。换句话,领域专业化可以带来律师业务的增长,但无法改变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穿透率过低的现状。

(三)律师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并不是行业自己所决定的,而是市场决定的

从上文可见,所谓专业化并不是市场提出的需求,而是律师对市场的单相思。对于市场内的“高富帅”大企业,律师自动的贴上“专业化”这个标签,以为自己就是“白富美”。就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而言,律师并不适宜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律师专业化,尤如“一招鲜”,听着很美,也很能“忽悠”人,但是,任何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并不是行业自己所决定的,而是市场决定的。律师行业自然不能例外。现在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没有走专业化的道路,甚至有些曾经搞过一段时间的专业化之后,又放弃专业化道路,主要原因是市场并不能提供相当数量的专业化服务的需求。在没有一定量专业化法律服务需求作支撑的前提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放弃“大而全”的道路,是难以持续发展的。

(四)要透过数字,看到法律服务业务领域的广度和深度

《律师法》第二条就明确规定了“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不仅是对律师的职业定位,也是对律师服务范围的界定,律师服务不仅仅是为企业,特别是大企业服务,还涉及到更广大的老百姓,为民生服务应该是每个律师最基本的职业素养和执业价值取向之一。

另一方面,就已经专业化发展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曾经走过的也是“大而全”的非专业化道路。当他们通过非专业化的服务,获得了职业发展的“第一桶金”之后,在基本解决了自身的生存问题,且具备了法律全科的业务经验背景之后才实现“专业化”的进阶的。而这样专业化发展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我国整个律师业而言,毕竟还只是少数。

二、理性的看待“专业化”,应对“专业化”进行科学的辨析

争论了许多年,也倡导了许多年,可是何为“专业化”?并没有一个定解,可以说大家都在按照自己的理解讨论着,不同的语境下,其内涵亦不相同。

(一)专业化是不是就撇开了综合化

一度提供综合化法律服务的律师曾被认为是“万金油”律师,这也被很多人认为是律师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的表现,但我们也看到了其实很多专业化分工很强的律师事务所的创立者大多是走过了全面手的执业历程,而跟着他们学习的年青律师往往是一入行就随着师傅的业务方向发展,有时只是机械的使用师傅的研究成果,常常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有的入行很多年依旧不能独立,特别是对成熟的专业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思路狭窄、片面。

应该说现在的法律服务市场不仅要求专业化的精确,更要求综合全面,因此唯有一专多能方可适应市场的需求。

(二)行业专业化还是领域专业化

所谓“行业专业化”是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实证研究课题组通过对上市公司分行业法律风险的实证研究,提出以行业为中心来设计提供法律服务产品,主要体现为用以行业法律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新型企业常年法律风险咨询服务代替原有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刺激和启动1000万中小企业和数千万个体经营户的法律消费需求,这一需求的每年潜在市场规模可能超过千亿元,同时进一步深耕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需求市场,这一潜在市场的规模同样会超过千亿,从而实现法律服务业的革命性的突破。行业专业化是实践导向的,青年律师只要用心学习,能够掌握一些统计、财务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基础知识,了解该行业常见法律事务和重点法律事项,补充行业法律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就完全可以在相对短的时间内,为选定行业企业提供贴切到位的行业法律风险管理管理服务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与之相对应的“领域专业化”是以法学领域中的学术导向为基础进行的分类,与法学部门相对应。而在这种专业化中,所需专业知识是精深的,青年律师要想完全吃透比较困难,也需要更多的时间,高校法学教师很容易成为领域专业化竞争的强劲对手。

(三)专业化是不是一定要“舍得”

很多人认为在发展律师服务专业化中,律所要学会“舍得”,即要舍弃自己熟悉的某些业务领域,甚至要面对短期内业务下降的现实。如果不舍弃已有的某些业务,心不能专,可能难以在专业领域获得新的成就,难以实现律所的更大发展。但笔者认为这正好是本末倒置。律师法律服务在某种意义上是经验的累积,这和临床医生很像,一方面我们确实需要在实践中锻炼,另一方面从职业道德上来说,医生不能拒绝患者就医,律师也同样不能拒绝,至少要给指明方向(对于自己熟悉并擅长的领域更应如此)。就象没有完全一样的病患一样,法律服务领域相似的案情也会有不一样的法律关系和衍生的法律问题,这本身也值得进行深入研究。

(四)专业化的本质在于专注

无论是针对领域还是行业,法律服务专业化的基本特征就是将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专注于特定的业务领域,从而一方面可以在专业领域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形成差别化的竞争优势。

三、主动追求专业化,但也绝不盲目追求,应以综合的视角,体现专业化的精确

(一)律师行业的价值观、价值取向不仅是商业性

律师业,本身基于公共需要而产生,但现实是其公共性正被弱化,或者说职业正义性、神圣性正被淡化,商业性反倒浓厚起来,很多人主张律师产业化,对此笔者认为律师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构成部分,正义性、公共性是律师业的本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能不考虑政策导向、公序良俗等的影响力和价值评判。

(二)专业化应以综合化为连接,行业专业化就是一个明显的各领域专业化综合运用的体现

行业专业化导向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除了原有的服务内容外,至少应该努力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准确、实时了解行业常见法律风险、主要法律风险和潜在重大法律风险及其变化,从预防的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和防范建议;第二,熟悉、了解和深入研究该行业企业常见诉讼类型及法律争议事项,提出相应的律师建议和管理措施;第三,了解企业其他经常性法律事务,做好相应准备。要做到上述几点,律师不仅是要综合运用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更要将统计、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基础知识结合在一起去运用。

(三)追求专业化要符合市场的需求

专业化程度及精度,完全取决于你的环境。当具备条件时,你才可选择客户,才可适当专业化。有些律师离婚案子不会办,刑事案子不会办,甚至连法院门都不知道,但他会做的案子其他律师也根本不清楚,这都不是问题,仅仅专业化分工不同而已。另外,律师作为专业人士,职业性质也要求我们对某一方面法律法规、实务操作了如指掌,只有这样,你才可以去见客户,给你客户提供意见,或者帮助他做一些事情,否则就是外科医生动手术一刀下去却对后果一无所知或者知之甚少,风险就可想而知。

(四)专业化的发展离不开专业配合

虽然,专业化是令人羡慕的。但也不要盲目去专业化,你在专业化时,还要看看周边律师是不是能和你做配合,如果你做这专业,其他律师做其他专业,能形成互补,否则大家不能相互配合单个律师专业化也是走不远的。专业化与多面手,其实是一个矛盾,但这个矛盾可通过一定方法加以转换。我们说,律师是一个独立性很强的职业,但随着专业化发展,律师不应过于独立,应学会和其他律师配合。未来的律师不是强调自我独立的律师,而是把自己作为大型机器的一个零件,用大智慧去替代小聪明,发挥团队优势。

(五)律师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个层面的专业化应有区分性

   目前,无论在律师业(主要表现在律师协会的专业委员会设置)、律师事务所、律师都提出了专业化的分工,但三者在不同层面使用这个概念时存在着错位,并不是在同一语境下使用,表现为:

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表现为行业专业与领域专业混同并列存在,例如房地产与建筑专业委员会其实是行业专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是领域专业,而XXX开放先导区法律专业委员会又是一个专门的项目……。

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有的是以该律师事务所主要人员和业务是为某个法律服务领域提供专门法律服务,打造自己的专业品牌为标志;有的又指律师事务所内仿照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设置的业务部门。依然存在是未加区分的混同情况。

就律师个人的专业化而言,同样存在着上述混乱的表述。一般而言,律师个人会自觉的以领域为自己进行专业化理论研究的基础,但在某种情况下,特别是为了营销的需要,会强调自己是某个行业的专家。

上述不加以区分的使用“专业化”,显然是对专业化本身没有科学的分析。笔者认为,从律师行业协会的角度,因为还是以理论研究指导为基础,因此应按照领域专业化进行分类。而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如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海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依据的自然是领域专业化的分类标准;而对于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应该是在准确评估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或地区内法律服务的现状基础上确定的选择分类标准,但分类不宜过于琐细。对于律师个体而言,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所在执业机构的分工,但行业专业化应该是最终的选择。

 

最后,还是与医生(特指现代西医中的临床医生)相比较,因为一方面律师和医生都是理论与实务同样要求突出的职业,另一方面又同样面临专业分科的问题,可是看一下临床医生的学习经历:全科学习、全科实习、专科实习、专科执业。一个是对生命健康的救济,一个是对权利利益的救济,面对这一份沉甸甸的托付,我们有什么理由不让自己更努力一些,做个全面的专业人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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